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04號原告甲○○
號訴訟代理人 陳益軒 律師複代理人 黃柏霖 律師受選任人乙○○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聲請人前聲請本院選任乙○○為被告之特別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97年02月04日所為選任乙○○為本院97年度訴字第20
4號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被告結合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特別代理人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原告前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結合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結合力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董事長 范思善 ,業經鈞院93年度訴字第1001號判決確認范思善與被告給合力公司之委任關係及股東關係不存在,被告結合力公司現無適格之法定代理人,爰請求依法選任乙○○特別代理人等語。
二、本院前以原告對被告結合力公司提起本件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因被告結合力公司現無適格之法定代理人,本院審認如不為被告結合力公司選任特別代理人,將恐致久延而使原告受損害,而選定乙○○為被告之特別代理人在案。
三、但查,受選任人乙○○經選任後,其經本院合法通知,卻均未到庭參與訴訟程序之進行,如仍由其繼續擔任被告結合力公司之特別代理人,將致被告結合力公司之訴訟權益受損。為此,爰將本院民國97年02月04日所為選任乙○○為本院97年度訴字第204號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被告結合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特別代理人之裁定予以撤銷,本院將另行為被告結合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選任律師為特別代理人。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宗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
書記官鄭晉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