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0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0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015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柏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尚義 上列聲請人與 柳淯羚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經核聲請狀所附之會員合約書,該相對人會籍乃自民國104年5月7日至105年5月6日止,何以至108年10月後仍需繳納月費?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28日
司法事務官邱譯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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