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6年重附民字第1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重附民字第159號原告 李國樑 被告 邱原茂 上列被告,因民國106年度上訴字第72號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楊清安
法官王慧娟法官林福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雅菱中華民國106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