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7169號
債權人摩拓旅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錢俊宇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吳嘉紘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專人派遣處理費1,520元之相關釋明資料。
㈡提出交通費用:高鐵來回車票1,400元、計程車來回費用1,000元之發票、收據等相關釋明資料。
㈢確認聲請狀狀尾關於「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4年6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士原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