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716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7169號

債權人摩拓旅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錢俊宇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吳嘉紘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專人派遣處理費1,520元之相關釋明資料。

㈡提出交通費用:高鐵來回車票1,400元、計程車來回費用1,000元之發票、收據等相關釋明資料。

㈢確認聲請狀狀尾關於「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4年6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士原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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