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61號原告 林貴得 被告 丁子欽 被告 郭靜宜 上列原告與被告丁子欽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二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並依被告人數提出書狀繕本,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當事人及其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中華民國102年2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兆飛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2月8日
書記官沈佩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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