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4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保留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四三一號
原告基晉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法定代理人 陳碧戀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保留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八月三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三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王怡雯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日~B法院書記官丁梅芬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4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保留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四三一號
原告基晉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法定代理人 陳碧戀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保留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八月三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三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王怡雯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日~B法院書記官丁梅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