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61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26184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岳再文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清晰可辨之債權讓與通知已合法送達債務人岳再文之郵件回執。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