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9年台聲字第13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界址聲請法官迴避聲請再審聲請法官迴避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台聲字第1336號聲請人 劉鐘玉琴 上列聲請人因與 陳霽塘 間請求確認界址聲請法官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7月17日本院裁定(108年度台聲字第853號)聲請再審,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無非以使該法官不執行職務為目的,若法院尚未分案,則該法官是否承辦,猶屬未知,當事人自無從聲請該法官迴避。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民國108年7月17日108年度台聲字第853號裁定聲請再審(下稱系爭再審事件),雖以本院審判長法官陳國禎曾參與兩造間聲請指定管轄再審事件(本院100年度台聲字第1256號、第1257號、第1258號)之審理,不得審理系爭再審事件,爰聲請審判長法官陳國禎迴避云云。惟查聲請人對上開裁定聲請再審,本院尚未分案,審判長法官陳國禎將來是否承辦系爭再審事件,猶屬未知,自無迴避可言。聲請人之聲請,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7月8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鄭雅萍
法官陳玉完法官李文賢法官陳毓秀法官王金龍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9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