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金訴字第1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金訴字第129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簡志忠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87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簡志忠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1月5日
刑事第三庭法審判長法官蕭文學
法官陳海寧法官黃于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雅媖中華民國108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