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798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17980號債權人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經天瑞 債務人 郭玉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叁萬柒仟貳佰肆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貳萬伍仟零肆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七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9年11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育玫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