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8084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084號

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務人 許如君

許曉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伍仟壹佰貳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8日

司法事務官陳崇漢

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120元

許如君、許曉慧

自民國113年7月1日起

至民國113年12月1日止

年息1.775%

001

新臺幣5120元

許如君、許曉慧

自民國113年12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120元

許如君、許曉慧

自民國113年8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