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45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4574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庭禎 債務人 夏梅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263,18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夏梅瑛於民國92年03月18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0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元(註:雙方同意日後聲請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民國92年03月18日起至民國94年03月1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0.76採機動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7月04日止累計263,186元正未給付,其中83,347元為本金;179,755元為利息;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釋明文件:現金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華民國113年7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謝宛君附表113年度司促字第004574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83347元夏梅瑛自民國113年07月05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0.76%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