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7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781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石圳生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續字第29號),前經本院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9年11月25日上午11時25分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11月18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育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鈺仁中華民國109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