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35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35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358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蔡錫煌 相對人即債務人松英工程行法定代理人 周麗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820,000元,及如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6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利息附表:編號本金金額(新臺幣)利息起算日(民國)(起至清償日止)利息利率(年利率%)001450,000元111年5月11日6002500,000元111年3月29日6003420,000元111年4月12日6004450,000元111年4月15日6005400,000元111年4月28日6006600,000元111年5月26日6※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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