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字第17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74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執聲字第13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視為減得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參月。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甲○○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宣告刑確定在案,嗣經送監與另犯強盜等罪接續執行,於民國90年11月16日假釋付保護管束,期間至99年12月10日屆滿,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
二、如附表各罪所示宣告刑,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項之規定,已自該條例施行之日起視為減為如附表所示減得之刑期,聲請人聲請就各視為減得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5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林靜芬法官張恩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如慧中華民國96年12月6日┌──────────────────────────────────┐│受刑人甲○○(視為減刑)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㈠│├────────┬────────────┬────────────┤│編號│1│2│├────────┼────────────┼────────────┤│罪名│肅清煙毒條例│麻醉藥品管理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6月│有期徒刑8月│├────────┼────────────┼────────────┤│視為減刑後之刑期│有期徒刑1年9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85年8月23日至86年7月18日│85年8月23日至86年7月18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86│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86││年度及案號│年度偵緝字第252號│年度偵緝字第252號│├───┬────┼────────────┼────────────┤│最後│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事實審├────┼────────────┼────────────┤││案號│87年度上訴字第807號│87年度上訴字第807號││├────┼────────────┼────────────┤││判決日期│87年4月22日│87年4月22日│├───┼────┼────────────┼────────────┤│確定│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決├────┼────────────┼────────────┤││案號│87年度上訴字第807號│87年度上訴字第807號││├────┼────────────┼────────────┤││確定日期│87年4月22日│87年4月22日│├───┴────┼────────────┼────────────┤│所犯法條│肅清煙毒條例第9條第1項│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13條之││││1第2項第4款│├────────┼────────────┼────────────┤│合於中華民國九十│第2條第2項前段│第2條第2項前段││六年罪犯減刑條例│││├────────┼────────────┼────────────┤│附註│││└────────┴────────────┴────────────┘┌──────────────────────────────────┐│受刑人甲○○(視為減刑)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㈡│├────────┬────────────┬────────────┤│編號│3││├────────┼────────────┼────────────┤│罪名│賭博││├────────┼────────────┼────────────┤│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視為減刑後之刑期│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86年3月間至86年7月18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86│││年度及案號│年度偵字第15531號││├───┬────┼────────────┼────────────┤│最後│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事實審├────┼────────────┼────────────┤││案號│86年度易字第6059號│││├────┼────────────┼────────────┤││判決日期│86年11月25日││├───┼────┼────────────┼────────────┤│確定│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決├────┼────────────┼────────────┤││案號│86年度易字第6059號│││├────┼────────────┼────────────┤││確定日期│86年11月25日││├───┴────┼────────────┼────────────┤│所犯法條│刑法第268條││├────────┼────────────┼────────────┤│合於中華民國九十│第2條第2項前段│││六年罪犯減刑條例│││├────────┼────────────┼────────────┤│附註│另併科罰金30,000元部分已││││執行完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