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2年度雄簡字第48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簡字第48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歐信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萬37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上訴人尚未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應補正。

中華民國113年6月14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林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14日

書記官羅崔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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