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重家繼訴字第1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1號原告○○○住○○市○○區○○路0段000號訴訟代理人 曾國華 律師被告○○○
○○○被告○○○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李信杰
鄭猷耀 律師 陳廷瑋 律師 吳鎧任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兩造公同共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依如附表一「本院認定分割方法」欄所示分割方法分割。
訴訟費用由兩造依如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被告○○○、○○○均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
(一)被繼承人○○○於民國96年12月13日死亡,兩造為被繼承人○○○之全體繼承人,應繼分如附表二所示。兩造間先前已就被繼承人○○○部分遺產達成分割之協議,惟如附表一所示被繼承人○○○之遺產,被繼承人○○○並未以遺囑禁止繼承人分割遺產,兩造亦無依契約約定或法律規定不得分割之情形,惟無法協議分割,爰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提起本訴,請求依如附表一「原告主張分割方法」欄所示方法分割。
(二)聲明:兩造公同共有被繼承人○○○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應以原物分割,其分割方式依如附表一「原告主張分割方法欄」所示之方法分割。
二、被告答辯略以:
(一)被告○○○主張:為免如附表一土地分割後,致令如附表一土地所有權人應有部分均劃分為4分之1,易生爭端,且如附表一土地無法有效利用,就如附表一土地之分割方法請求依如附表一「被告○○○主張分割方法欄」所示之方法分割。同意本件僅就被繼承人○○○遺產中如附表一所示之23筆土地為一部分割等語。
(二)被告○○○、○○○具狀表示:同意本件僅就被繼承人○○○遺產中如附表一所示之23筆土地為一部分割,並認同應以如附表一「原告主張分割方法」欄所示方法分割最為妥適等語。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又公同共有物之分割,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第83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繼承人欲終止其間之公同共有關係,惟有以分割遺產之方式為之,又將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終止改為分別共有關係,性質上屬分割遺產方法之一,最高法院82年度臺上字第748號裁判亦可資參照。
(二)查原告主張被繼承人○○○於96年12月13日去世,遺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而兩造為其全體繼承人等情,有原告所提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遺產稅繳清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影本、土地公告現值表,及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111年6月9日南區國稅新化營所字第1112545991號函檢送之遺產稅核定通知書及申報資料及實物抵繳申請資料、高雄市政府地政局鳳山地政事務所111年9月28日高市地鳳登字第11170891700號函檢送之登記案件影本、高雄市○○區○○○段○○○段0000000地號土地建物查詢資料、異動索引查詢資料在卷可稽,堪可採信。
(三)又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依法並無不能分割之情事,兩造亦未主張或抗辯訂有不分割之特約,復無法達成協議分割,則原告訴請裁判分割,應予准許。再原告主張前開遺產依如附表一「原告主張分割方法」欄所示方法分割為分別共有,於法尚無不合,且為被告○○○、○○○具狀表示同意等語(訴字卷第61、63頁),復無損及被告○○○依其應繼分應得之權益,應為適當之分割方法,被告○○○所主張分割方法,則為其他繼承人所不同意,復無法確保分配之公平,是本院經斟酌如附表一所示遺產之性質、各繼承人之意願,認以原告之分割方法為妥適,爰判決如主文所示。
(四)末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本件分割公同共有遺產之訴,係固有必要共同訴訟,原、被告之間本可互換地位,本件原告起訴雖於法有據,但被告之應訴實因訴訟性質所不得不然,是以本件之訴訟費用應由兩造依應繼分比例分擔,較為公允,併此敘明。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中華民國111年11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許嘉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9日
書記官李雅涵
附表一編號種類標的組別權利範圍原告主張分割方法被告○○○主張分割方法本院認定分割方法1土地臺南市○○區○○○段○○段000地號A1全部分割為分別共有,由○○○、○○○、○○○、○○○各分割得4分之1之權利範圍1.A1-A4各繼承人抽籤取得其一。2.補貼:I組取得持分4764/60300。由原告、被告○○○、○○○、○○○依各4分之1之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2土地臺南市○○區○○○段○○段000地號A2全部1.A1-A4各繼承人抽籤取得其一。2.補貼:I組取得持分5652/60300。3土地臺南市○○區○○○段○○段000地號A3全部1.A1-A4各繼承人抽籤取得其一。2.補貼:I組取得持分5504/60300。4土地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即重劃前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B455300/231970分割為分別共有,由○○○分得1771/10000、○○○分得3229/10000、○○○、○○○各分割得4分之1之權利範圍B1-B4各繼承人抽籤取得其一依原告1771/10000、被告○○○3229/10000、被告○○○、○○○各4分之1之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5土地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即重劃前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55300/231970分割為分別共有,由○○○分得4分之2、○○○、○○○各分割得4分之1之權利範圍分割為分別共有,由○○○、○○○、○○○、○○○各分割得4分之1之權利範圍依被告○○○4分之2、被告○○○、○○○各4分之1之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6土地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即重劃前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55300/231970分割為分別共有,由○○○、○○○、○○○、○○○各分割得4分之1之權利範圍由原告、被告○○○、○○○、○○○依各4分之1之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7土地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即重劃前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全部8土地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即重劃前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全部9土地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即重劃前臺南市○○區○○段000地號I200/603分割為分別共有,由○○○分得4分之2、○○○、○○○各分割得4分之1之權利範圍補貼A組之用依被告○○○4分之2、被告○○○、○○○各4分之1之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10土地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B3全部分割為分別共有,由○○○、○○○、○○○、○○○各分割得4分之1之權利範圍B1-B4各繼承人抽籤取得其一由原告、被告○○○、○○○、○○○依各4分之1之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11土地臺南市○○區○○段000地號B3全部12土地臺南市○○區○○段000地號B3全部13土地臺南市○○區○○段000地號B3全部14土地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B1全部15土地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B1全部16土地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B1全部17土地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B1全部18土地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B2全部19土地臺南市○○區○○段0地號B4全部20土地臺南市○○區○○段0地號B4全部21土地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A4全部1.A1-A4各繼承人抽籤取得其一。2.補貼:I組取得持分5504/60300。22土地臺南市○○區○○段000地號B41/2B1-B4各繼承人抽籤取得其一23土地高雄市○○區○○○段○○○段0000000地號3353/10000分割為分別共有,由○○○、○○○、○○○、○○○各分割得4分之1之權利範圍附表二繼承人應繼分比例○○○1/4○○○1/4○○○1/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