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簡附民字第12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1年度簡附民字第120號原告 鄭新助 訴訟代理人 陳正賢 被告 王建發 (已歿)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王建發被訴妨害名譽案件,因被告業於民國111年4月28日死亡,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審易字第503號刑事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且原告亦未聲請將此附帶民事訴訟移送至本院民事庭,揆諸上開說明,自應駁回原告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及假執行之聲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5月25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芸珮
法官王雪君法官莊維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111年5月25日
書記官李欣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