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3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易字第3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易字第38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家琪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297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林家琪與其兄 林家瑋 因故而有糾紛,告訴人 洪子 詅則為林家瑋之友人,且為位於臺東縣臺東市之「零九八一」餐廳負責人。被告分別為以下行為:
㈠意圖散布於眾,基於加重誹謗之犯意,於民國109年8月7日之
不詳時間,在其位於臺東縣○○市○○街00號之住處以手機上網,使用其FACEBOOK(下稱臉書)帳號「Chia-ChiLIN」,在林家瑋之私人臉書帳號且為林家瑋之臉書好友均可瀏覽閱讀之臉書頁面上留言指摘:「想當年今年我都感覺家裡遭小偷」,並同時張貼告訴人與林家瑋在臺東市○○街00號進出之監視器畫面截圖等與事實不符文字、圖畫,足以貶損告訴人之名譽及社會評價。
㈡意圖散布於眾,基於加重誹謗之犯意,於109年8月8日19時許
,在其位上開住處以手機上網,使用其臉書帳號「Chia-Chi
LIN」,在不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之臉書公開社團「零九八一×悄悄杯」粉絲頁面上,接續留言:「老闆娘我是好意提醒你妳對我這樣回應我不知道怎麼回答」、「非常感謝因為妳每天住在我家中,那段時間他與女友沒分手,監視器會說話,真的我也覺得前女友很可憐」,並張貼告訴人與林家瑋在臺東市○○街00號進出之監視器畫面截圖後留言:「妳們每天進出我家中在這過夜我真心覺得女人何苦為難女人,我可憐我覺得另外一位姐姐更可憐希望妳能理解」等涉及私德及與事實不符之文字、圖畫,足以貶損告訴人之人格及社會評價。
㈢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109年8月11日14時許,在不特定人
得以共見共聞之臺東市○○路000號之臺東縣衛生局門口,對林家瑋、林家瑋之同事 潘佳佐陳芮熙 等人稱:「零九八一老闆娘每天在我們那邊進進出出,在我們那邊打砲」等語,足以貶損告訴人之名譽及社會評價。
㈣因認被告上開㈠㈡所為涉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嫌
;上開㈢所為則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妨害名譽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觸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同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而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於110年7月20日向本院撤回告訴,有本院準備程序筆錄及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05頁至第109頁),揆諸首揭說明,本案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7月3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鍾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請書具不服之理由狀,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許惠棋中華民國110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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