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89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890號

原告 李漢生

訴訟代理人 陳德弘 律師

複代理人 張寧珈 律師

被告中菲營造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家偉

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信翰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關於履行協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共計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雅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8月7日

書記官陳薇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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