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890號
原告 李漢生
訴訟代理人 陳德弘 律師
複代理人 張寧珈 律師
兼
法定代理人 許家偉
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信翰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關於履行協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共計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雅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8月7日
書記官陳薇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