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2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276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甲○○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甲○○發本票裁定,本院於民國98年6月6日發函通知命聲請人於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本票正本,該通知於民國98年6月8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7月2日
司法事務官魯美貝
一、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7月2日
書記官周麗雲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