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6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682號原告 江國隆 被告鈞霖不動產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德亮 被告東森房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應傑 被告 林鑫佑
于珮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佩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金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期於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8日
書記官楊郁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