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審交簡字第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3年度審交簡字第4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佳言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9211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適用簡易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蔡佳言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下列應補充及更正記載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㈠「犯罪事實」欄第一項第7行至第8行記載:「…… 適徐 郭秋
玉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沿長溪路二段對向而來,雙方避煞不及發生碰撞,致徐 郭秋玉 受有……。」應補充及更正記載為:「……適 徐郭秋玉 無照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沿長溪路二段對向而來,亦疏未注意車前狀況,雙方避煞不及發生碰撞,致徐郭秋玉受有……」。
㈡「犯罪事實」欄第一項末尾增列「蔡佳言於肇事後,犯罪未
被有偵查權之公務員或機關發覺前,主動向到場處理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第二中隊安南區事故處理小組警員表明係肇事車輛駕駛人而自首,並坦承犯行,進而接受裁判。」㈢「證據」欄部分增列:⒈被告蔡佳言於本院審理中之自白(
見本院103年度審交易字第50號案本院卷第13頁-第15頁反面)。⒉臺南市○○○○○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蔡佳言)(見同上案警卷第5頁)。
二、按汽車指在道路上不依軌道或電力架線而以原動機行駛之車輛(包括機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2條第1款定有明文。
又按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項定有明文。復按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依下列規定:……。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項第7款亦定有明文。被告蔡佳言為汽車駕駛人,告訴人徐郭秋玉為機車駕駛人,自均應遵守上開規定。且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市區道路○○○路面、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復屬良好,有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見同上案警卷第17-18頁)在卷可憑,並無不能注意情事,乃被告蔡佳言駕駛自用小客車行經上開肇事地點,疏未注意上開規定,未讓告訴人徐郭秋玉之直行機車先行,而貿然轉彎;適告訴人徐郭秋玉亦疏未注意車前狀況,致發生本件車禍碰撞事故,自均有過失,再關於本件車禍事故,經送臺南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結果,其鑑定意見亦認為:「蔡佳言駕駛自小客車,轉彎車未讓直行車先行,為肇事主因。徐郭秋玉無照駕駛普通重型機車,未注意車前狀況,為肇事次因。」有臺南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103年7月31日南市00000000000000號函檢附鑑定意見書附卷可參(見同上案偵卷第11頁-第11頁反面),亦同此認定。被告蔡佳言於本件車禍之發生,自有過失,而告訴人所受之傷害係因本件車禍事故所致,是被告之過失行為與告訴人所受之傷害間顯有相當因果關係,事證明確,被告本件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蔡佳言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被告於肇事後,在未有偵查犯罪職務之機關或公務員發覺其為犯罪人前,即向至現場處理本件道路交通事故,尚不知肇事者為何人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第二中隊安南區事故處理小組警員表明係肇事車輛駕駛人而自首,並坦承犯行,進而接受裁判等情,有臺南市○○○○○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蔡佳言)在卷可考(見同上案警卷第5頁),應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
四、爰審酌被告蔡佳言並無前科,有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佐,素行良好,因疏未注意上開規定,致發生本件車禍事故,為肇事主因,致告訴人受有顱內出血、腦震盪後遺症之傷害,傷勢非輕,告訴人則無照駕駛亦疏未注意車前狀況,為肇事次因,及被告表明願意與告訴人調解賠償其損害之意願,惟因雙方賠償金額差距過大,致無法達成調解賠償告訴人損害之犯後態度,並兼衡其智識程度為專科畢業,家庭經濟狀況為小康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0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鄭彩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蕭伊舒中華民國103年10月2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第1項(過失傷害罪)因過失傷害人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