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婚字第3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婚字第3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婚字第327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請求離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報被告甲○○大陸地區戶政資料及大陸地區之真正住所或居所。
二、被告甲○○之大陸常住人口登記卡及居民身分證。
三、被告甲○○入出國日期證明書。
四、大陸地區人民進入台灣地區旅行證申請書。中華民國98年4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靜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4月14日
書記官楊金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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