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7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7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七七一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宋美盈 被告乙○○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五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一日
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阮世賢~B法官陳松檀~B法官楊中琪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蔡進吉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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