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547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5474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理人 楊予銣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郭碧蕙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聲請人民國114年4月29日聲請狀所附證物二之標示債務人姓名處「放大清晰」版(除原債權人債權讓與聲請人之「完整版面」債權讓與公告影本,並需「清晰」標示債務人姓名處,及提供標示債務人姓名處「放大清晰」版)。

中華民國114年5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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