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30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3059號
第3076號聲請人即被告 彭祺文 選任辯護人 陳佑仲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具保狀及陳述狀所載。
二、經查,被告彭祺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10日訊問後,認依被告之供述、證人之證述及通訊監察譯文等證據,足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販賣第二級毒品犯嫌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
5年以上之重罪,依合理推論有逃亡之虞,且被告之供述與證人 羅雅馨 之證述相左認有勾串證人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
101條第1項第1、2、3款之事由,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應予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惟被告因另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毒聲字第303號裁定送觀察勒戒,並自106年8月3日執行觀察勒戒,此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指揮書及被告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佐,本院並已於
106年8月3日起撤銷羈押,是被告自106年8月3日起,已非羈押中之被告,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並無理由,應予駁回,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8月8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連雅婷
法官陳佳君法官黃俊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佩樺中華民國106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