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5年度士簡字第428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士簡字第428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95年度偵字第372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之利益,將標的物出質
,致生損害於債權人,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
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動產
擔保交易法第38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
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2條,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8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 莊明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淑蘭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8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動產擔保交易法第38條
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之利益,將標的物遷移、出賣
、出質、移轉、抵押或為其他處分,致生損害於債權人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6,000元以下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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