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9年附民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11號原告 王慧華 被告 吳重毅
陳慧敏 朱麗宸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8年度金上重訴字第1024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1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連發
法官何秀燕法官洪榮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馥萱中華民國109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