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5年度重小字第3240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重小字第3240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被   告 乙○○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雖陳報被告之住所地在台北縣蘆洲市○○里○○鄰○
○○道○○號5樓,惟其等實際之住所均在台北市○○區○○
街○○巷○○號4樓,此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表3紙在卷可稽
,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
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
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0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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