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6年度鳳秩字第92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裁定    96年度鳳秩字第92號
移送機關  高雄縣警察局鳳山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96年10
月8日高鳳警秩字第096000078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甲○○意圖得利與人姦,處罰鍰新台幣壹萬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96年9月28日01時50分。
(二)地點:高雄縣鳳山市○○里○○路○○○號
(三)行為:於右揭時、地意圖得利與男子姦,代價臺幣600元。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甲○○及證人 張志華 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經警察當場查獲。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0條第1項第1款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6  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何悅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書記官胡淑芳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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