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2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2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簡字第29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秀瑩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4301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訴訟程序(原案號:102年度易字第47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吳秀瑩犯偽造準特種文書罪,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吳秀瑩於民國96年間並非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下稱農委會)所核發「肥製(質)字第0000000號」肥料登記證之業者(該肥料登記證,係農委會於90年3月27日核發予尚豪實業有限公司《下稱尚豪公司》,有效期間至94年3月27日止),竟基於偽造準特種文書之犯意,在雲林縣西螺鎮委由不知情之印刷業者,由該業者之印刷人員印製「旺佰利有機活菌液肥、有機質字:0000000號」之瓶身紙包裝,及「旺佰利純有機活菌液肥、旺佰利有機液態肥、政府認證:有機肥質字號:質字:0000000號」之紙傳單,依習慣、特約,表示取得肥料登記證用意證明之文字、號碼,足以生損害於日後購買上述液肥之公眾、取得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肥製(質)字第0000000號」肥料登記證之尚豪公司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管理肥料登記證之正確性。
二、證據名稱:
(一)被告吳秀瑩之自白。
(二)證人即尚豪公司負責人 吳勝興 之證述。
(三)農委會農糧署於101年4月2日農糧資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函附農委會肥料登記證影本「肥製(質)字第000000
0號、業者名稱:尚豪公司」。
(四)「旺佰利有機活菌液肥、有機質字:0000000號」之瓶身紙包裝照片4幀及「旺佰利純有機活菌液肥、旺佰利有機液態肥、政府認證:有機肥質字號:質字:0000000號」之紙傳單影本2紙。
三、論罪科刑:
(一)按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依刑法第220條第1項規定,以文書論。本件被告明知非農委會所核發「肥製(質)字第0000000號」肥料登記證之業者,仍由不知情之印刷人員印製「旺佰利有機活菌液肥、有機質字:0000
000號」之瓶身紙包裝及「旺佰利純有機活菌液肥、旺佰利有機液態肥、政府認證:有機肥質字號:質字:000000
0號」之紙傳單,依習慣、特約足以表示取得農委會肥料登記證用意之證明,自屬刑法第220條第1項、第212條規定之準特種文書。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20條第1項、第212條之偽造準特種文書罪。被告利用不知情之印刷人員印製上開紙包裝及紙傳單以遂行偽造準特種文書犯行,為間接正犯。
(二)爰審酌被告於96年間並非農委會所核發「肥製(質)字第0000000號」肥料登記證之業者,竟委由不知情之印刷業者印製有上開肥料登記證核准字號之紙包裝及紙傳單,此足以生損害於日後購買上述液肥之公眾、取得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肥製(質)字第0000000號」肥料登記證之尚豪公司及農委會管理肥料登記證之正確性,所為確屬不該,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暨參酌被告自陳為高中之學歷,家庭經濟小康,家庭成員有媽媽、太太、兒子、女兒、孫子,目前從事種菜之工作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應適用之法條: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22
0條第1項、第212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
1條之1第1項、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3月4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尤開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蘇紋泙中華民國102年3月4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2條(偽造變造特種文書罪)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20條(準文書)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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