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02號原告即反訴被告 周永富 即捷揚企業社
周建閩 即建勁企業社共同訴訟代理人 龐永昌 律師被告即反訴原告鋐偉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訓 訴訟代理人 許仲盛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前於民國110年10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茲因兩造均具狀陳明已私下達成口頭和解方案,希望再開辯論製作和解筆錄,本院因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蕭承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6日
書記官林慧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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