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司拍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111年度司拍字第69號聲請人 林睦祥 非訟代理人 呂素菱 相對人 陳吳秀蘭
吳棋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 林朝平 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其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原因讓與):民國102年6月3日。
(二)擔保債權總金額: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25,200,000元。
(三)存續期間:84年7月21日至114年7月21日。
(四)清償日期、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均依照各個契約所約定。
(五)債務人:林朝平。
(六)設定權 利範 圍:全部。嗣系爭不動產以繼承為原因移轉登記與相對人陳吳秀蘭、吳棋楠公同共有。又債務人林朝平邀同訴外人 吳永華 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債權人臺灣省合作金庫南投支庫借款,並於84年7月21日將系爭不動產設定25,2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原債權人,而臺灣省合作金庫後改制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先於94年12月15日將本件之本金暨相關利息、違約金等債權,及擔保物權等其他從屬權利讓與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再於102年5月21日將上開債權讓與聲請人並經登記在案。現債務人林朝平尚積欠1,750,846元,及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債權憑證、抵押權設定暨移轉變更契約書、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債權讓與通知書暨掛號回執等件為證。
三、本院於111年11月25日通知相對人等如認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為不實,應於收受通知後10日內具狀陳述意見,相對人均逾期未為陳述,綜上所述,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12年1月6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表:
111年度司拍字第69號所有權人:如備考欄編號土地坐落面積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小段地號平方公尺1南投縣名間鄉仁和段1018946.41全部備考權利範圍:陳吳秀蘭、吳棋楠公同共有全部2南投縣名間鄉仁和段10191537.3810000分之4119備考權利範圍:陳吳秀蘭、吳棋楠公同共有10000分之4119※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