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39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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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3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399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林信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捌萬貳仟壹佰元,及其中:
㈠、新臺幣貳拾捌萬貳仟壹佰肆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三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週年利率百分之16)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以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㈡、新臺幣玖萬玖仟玖佰伍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㈢、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1月31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