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審訴字第1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審訴字第1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審訴字第152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覃季芸具保人楊錫財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1年度審訴字第1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錫財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覃季芸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即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毒偵字第1688號、第1994號及101年度毒偵字第248號),前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5,000元,並由具保人楊錫財於民國100年9月27日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經合法傳喚未到庭,另經本院命具保人偕同被告到庭,仍未見被告到案,復經本院函請新竹市警察局派警前往新竹市○區○○街○○○號12樓之2執行拘提未果等情,此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刑事保證金收據、本院101年4月11日準備程序筆錄暨準備程序傳票、101年5月4日準備程序筆錄暨準備程序傳票、被告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命具保人帶同被告到庭函文暨送達證書、本院101年4月30日新院千刑正101審訴152字第2450號函、新竹市警察局101年5月10日竹市警刑字第1010013607號函暨拘票及拘提報告書等附卷可稽;又被告目前未在監在押,亦有本院調閱之臺灣高等法院出入監簡列表附卷可按。顯見被告逃匿之事實,堪以認定,核諸上開規定,應依法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5,000元。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5月18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王銘勇
法官邱忠義法官吳靜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5月18日
書記官呂欣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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