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補字第55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556號
原   告 勇鑫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秀華
一、原告因返還預付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興隆建材有限公司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
  幣(下同)294,357元,應繳裁判費3,200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2,700元。茲命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8  日
          高雄簡易庭法 官 謝雨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怡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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