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556號
原 告 勇鑫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秀華
一、原告因返還預付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興隆建材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
幣(下同)294,357元,應繳裁判費3,200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2,700元。茲命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8 日
高雄簡易庭法 官 謝雨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怡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