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2195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2195號

原告 黃意倩

被告 王子衡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919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1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許必奇

法官鄧煜祥

法官梁世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翊凱

中華民國114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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