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鳳補字第874號
原告 龔志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紘儒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3萬8,60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7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林婕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8日
書記官劉企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鳳補字第874號
原告 龔志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紘儒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3萬8,60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7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林婕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8日
書記官劉企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