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審交易字第56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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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審交易字第5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審交易字第565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奕涵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52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上列被告王奕涵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本院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1月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馮君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6日
書記官李宛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