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070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30706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代理人 曾仲鈺 債務人 王至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捌萬叁仟伍佰壹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王至嶔於民國(下同)108年03月20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40萬元,借期至115年03月20日屆滿,利息自撥款日起前3期依本行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加碼百分之0.82機動計付(月調),自第4期開始則全部依本行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加碼百分之7.05機動計付(月調)。
(二)緣債務人王至嶔於108年04月22日向債權人借款30萬元,借期至113年04月22日屆滿,利息自撥款日起前3期依本行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加碼百分之0.93機動計付(月調),自第4期開始則全部依本行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加碼百分之10.21機動計付(月調)。
(三)上開借款均自債權人實際撥款日起,按月繳付本息,並約定債務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付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若為零利率貸款者,遲延利息利率依法定利率年利率5%計算(個金授信總約定書第四條)。
(四)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109年06月20日,經債權人屢次催索,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契約約定,債務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應一次償還餘欠借款本金583,51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遲延利息。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六)證物名稱及件數:
1.信用借款約定書影本兩份。
2.個金授信總約定書影本乙份。
3.放款往來明細查詢兩份。
4.利率變動表乙份。
5.戶籍謄本乙份。釋明文件:如附件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9月4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30706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王至嶔│自民國109年0│至民國109年0│年息7.85%│││341727││6月20日起│7月19日止││││元│├──────┼──────┼───────┤││││自民國109年0│至民國110年0│年息9.42%│││││7月20日起│4月19日止│││││├──────┼──────┼───────┤││││自民國110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7.85%│││││4月20日起│││├──┼───┼─────┼──────┼──────┼───────┤│002│新臺幣│王至嶔│自民國109年0│至民國109年0│年息11.01%│││241784││6月22日起│7月21日止││││元│├──────┼──────┼───────┤││││自民國109年0│至民國110年0│年息13.212%│││││7月22日起│4月21日止│││││├──────┼──────┼───────┤││││自民國110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11.01%│││││4月22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