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建上更(三)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建上更㈢字第10號上訴人安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欣夷 訴訟代理人 許惠峰 律師複代理人 蔡明珊 律師訴訟代理人 吳東鵬 被上訴人台北市市場處法定代理人 王三中 訴訟代理人 謝裕 律師上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3年6月24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蘇芹英
法官陳靜芬法官黃雯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25日
書記官丁淑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