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990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9909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非訟代理人 吳金城 債務人 許宸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仟玖佰零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零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許宸祥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9,902元,及利息、違約金。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許宸祥於民國102年02月26日向債權人申請借款新臺幣50萬元整,借期至民國107年02月26日屆滿,利息自貸放日起,按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加6%機動計息,上開借款自債權人實際撥款日起,按月繳付本息並約定如未按期清償六個月以內應按上開利率之一成計算違約金,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應另按約定利率之二成加附違約金。(信用借款約定書第13條)
(二)債務人對前開借款繳納本息至民國107年01月26日,履經催討,迄未清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核發支付命令。
釋明文件:1.信用借款約定書2.放款往來明細表3.利率變動表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4月16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