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重上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上字第一三0號
上訴人台灣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徐文宗 律師被上訴人丁○訴訟代理人 李旻燕 律師複代理人 王盛輝 右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準備程序,並指定於九十一年五月十五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三十五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九日~B1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滿賢~B2法官邱森樟~B3法官朱樑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書記官陳秀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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