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384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訴字第3847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緝字第278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補充理由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甲○○業於民國96年1月2日死亡,此有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列印畫面1紙附卷可稽,揆諸上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4月14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白光華
法官楊志雄法官曾淑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林伯文中華民國96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