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23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341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雋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蘇家緯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2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應為新臺幣(下同)5,717,3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6,44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1月1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雅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11日
書記官謝其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