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110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簡字第11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空氣污染防制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0年度簡字第110號上訴人樺泰興實業有限公司即原告法定代理人 郭惠娟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桃園市政府間空氣污染防制法事件,對於民國111年11月30日本院110年度簡字第110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9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黃漢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9日
書記官蕭竣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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