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補字第49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補字第492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
判費新台幣1,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
103,347元,應繳第1審裁判費新台幣1,110元,原告僅繳納新
台幣1,000元,尚欠新台幣11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庭補繳上
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曾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麗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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