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法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法字第18號聲請人財團法人錸德文教基金會法定代理人 葉垂景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錸德文教基金會捐贈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是財團法人為他律法人,依民法第62條後段規定,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應由主管機關、檢察官、利害關係人等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不能由董事會、董事、信徒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等法人內部機關逕行修正,且依上開法律規定聲請為章程、組織變更者,應以原章程所定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或有為維持財團目的、保存財團財產而有變更財團組織之必要者為限,至非屬上述事項之更異,經財團法人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後,即可逕行辦理章程變更登記,並無聲請法院為裁定之必要。次按,有關財團法人設立宗旨之變更、增訂業務範圍及財團目的事業之變更,均屬財團目的之變更,並無涉及財團之組織及管理方法之事項;而財團目的之變更,屬財團設立時應登記之事項,其變更乃財團主管機關之許可事項,財團於取得主管機關之許可後,得逕向該法人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登記處聲請變更登記,而非屬民法第62條、第63條之聲請法院民事庭為章程之必要處分或變更組織之事項。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更順利推展會務,依據基金會之精神宗旨,修正原捐助章程第1條、第2條及第16條,業經第六屆第十次董事會議通過變更,且經主管機關准予變更,為此請求裁定准予變更章程等語,並提出新竹縣政府同意備查函、董事會議事錄暨簽到表、捐贈章程修訂前後文對照表及新舊捐贈章程影本各1份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變更章程如附表所示修正內容,第1條係就聲請人設立依據法令之更正,第2條係增訂業務範圍,第16條則為變更本次修正日期、次數,核均非屬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亦與財團目的之維持或財產之保存而有變更財團組織之必要者無涉,揆諸前揭規定與說明,自無向法院聲請裁定准予變更之必要【按其情形可逕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備後,再向法院登記處為變更登記】,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洵屬未合,尚難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25日
民事庭法官林麗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9月25日
書記官郭春慧附表:
┌────┬─────────────────┬───────────────┐│條次│修正後條文│原條文│├────┼─────────────────┼───────────────┤│第一條│本基金會依照民法組織之,定名為「財│本基金會依照民法暨教育部監督準│││團法人銶德文教基金會」。(以下簡稱│則組織之,財團法人銶德文教基金│││本會)。│會」。(以下簡稱本會)。│├────┼─────────────────┼───────────────┤│第二條│本基金會規定辨理下列業務:│本基金會規定辨理下列業務:│││甲、學術研討會。│甲、學術研討會。│││乙、公益活動。│乙、公益活動。│││丙、設立獎學金。│丙、設立獎學金。│││丁、慈善活動。│丁、慈善活動。│││戊、辦理社會福利與教育活動事項。│戊、辦理社會福利與教育活動事項│││己、辦理與身心障礙福利相關之教育服│。│││務與活動等事項。│己、其他符合之相關公益性教育事│││庚、其他符合之相關公益性教育事務。│務。│├────┼─────────────────┼───────────────┤│第十六條│本章程第二次修訂於民國一○六年八月│本章程第一次修訂於民國一○三年│││二十二日,經本會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十一月十四日,經本會完成財團法│││施行。│人登記後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