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9136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91364號

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路0段0號15樓    

           電話: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徐湘穎

           住○○市○區○○○道○段000號21樓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吳采綸 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強制執行由應

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

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

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

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調查債務人之勞保資料,其應執行之行為地或標的物所在地不明;另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於第三人詔群國際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鳳分公司之薪資、存款債權,惟依其聲請狀所所載上開第三人所在地係在新北市新莊區,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31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黃偉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更多裁判書